3月25日上午,盐都法院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疫情妨害公务案,并当庭宣判,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该案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从立案到审结,仅用6个工作日。
简要案情:
被告人刘某及其家人于除夕从湖北开车回盐城家中,村干部多次上门告知其居家隔离观察,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刘某的家人不听劝阻多次外出,群众也多次举报。2020年1月31日14时许,辖区派出所干警王某某等人和村干部一起到被告人家中做劝阻工作,刘某及家人拒不配合并发生口角,在民警传唤其丈夫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过程中,刘某将民警王某某的脸抓破,用嘴咬民警姚某某的手,后被劝阻。
盐都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民警执行公务的过程中采取暴力手段阻碍执法,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刘某在疫情防控期间袭击正在执行疫情防控工作的人民警察,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该案发生在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刘某的袭警行为不仅危害了履行防控职责的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也严重破坏了国家疫情防控管理秩序。在疫情面前没有旁观者,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必受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