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在诉讼、执行和申诉各阶段的作用,保障律师依法履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真正体现司法为民的便利性,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配备律师休息室、阅卷室和专门通道等硬件服务设施,律师凭证件可走绿色通道,无需安检。
第二条 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律师志愿者服务台,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安排律师志愿者值班,负责法律咨询、解答和矛盾化解。
第三条 诉讼服务网开设律师通道,输入账号和密码,可登陆平台。律师工作平台为律师提供网上立案、网上缴费、网上查询、网上阅卷等服务。
第四条 律师申请阅卷,应当通过律师登录窗口登录,选择网上阅卷图标,可打开网上阅卷申请界面。根据页面提示登记相关申请信息,选择申请法院和申请案件,上传相关材料后,提交即可完成网上阅卷申请。
第五条 系统管理员和法院管理员可配置阅卷规则以及阅卷有效期。阅卷规则包括阅卷方式、电子卷限制以及申请人身份匹配,通过申请人认证身份以及配置判断该申请人是否有资格申请查阅电子卷宗。
第六条 承办法官应当准确填写律师代理信息,包括姓名、律师执业证书号码、手机号码、是否接受电子送达等。
第七条 阅卷申请由主审法官在2个工作日审查完毕,主审法官通过办案系统对律师阅卷申请进行审查,阅卷范围限制为正卷,副卷不得推送。
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不能向互联网推送的,可设置到法院阅卷的期间和场所。
第八条 对于未提起再审或申诉的案件,如律师提出阅卷申请,由档案室负责审核,并于2个工作日回复。审核同意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推送相关卷宗。
第九条 律师提出的网上立案申请,立案庭应当在七日内回复;律师提出的阅卷申请,相关责任人要按规定时限进行回复。审判管理部门应当定期通报未按照规定时间回复情况,并将回复及时性作为干警业绩考核内容之一,对于因未及时回复导致不良影响的,要进行处罚、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