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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判执行流程信息录入及公开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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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7-05 09:54:53 打印 字号: | |

审判执行流程信息录入及公开工作规范(试行)

审判执行流程信息录入及公开工作是审判执行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审判监督管理、流程节点信息化管理、司法统计数据质量的重要基础,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人民群众司法参与权、监督权的具体体现。为有效落实审判执行流程信息录入及公开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江苏法院电子卷宗智能编目标准》等文件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订本工作规范。

第一条 【基本规范】审判执行流程信息录入系在立案、审理、执行程序中在法综审判执行系统内(包括工作模块、小程序) 填录(选项)案件信息工作,包括并不限于文字、数据、号码、日期等。基本规范为全面、准确、同步。全面即为系统中所有必填项空项及选项项目应当采集填录无遗漏;准确即为填录(选项) 精准真实零差错;同步即为在开展立案审判执行活动同时完成信息录入(不具备录入条件的应当在具备条件后两日内完成)。审判流程信息按照规定范围通过技术手段同步向当事人或社会公开。

第二条 【立案程序】立案时同步采集信息录入:


 

1. 当事人证件号码: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立案,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采集身份证号码并录入;当事人为单位的应当采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录入。

2. 当事人手机号码: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立案,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手机号码应当一律采集并录入;当事人为单位的原则上应通过代理人查询单位法定代表人手机号码并录入系统。立案阶段无法采集的除外。

3. 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件号码及手机号码: 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立案,有法定代理人或已确定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应当采集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证号码或律师执业证号,同时采集并录入手机号码。

4. 当事人送达地址: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立案,应当采集当事人送达地址并录入。

5. 案件立案信息:案号、案由、当事人、收案日期、立案日期、立案标的额、案件受理费等应当准确填录;

6. 案件识别标注:立案人员在立案时应当对速裁案件及“六类”案件进行识别并在系统内予以标注。

7. 立案材料引入:按照《江苏法院电子卷宗智能編目标准》完成扫描引入系统工作。当事人在立案时提交的起诉(上诉)材料、检察院抗诉材料及证据材料等应当引入 。

第三条 【审理程序】审判流程中同步采集、核校信息录入:


 

1. 立案信息核校:审理中发现立案信息未填录或错误填录的应当进行补充采集和修改填录。

2. 当事人证件号码:对于立案时未采集到的当事人证件号码,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及时采集并录入系统,其中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采集身份证号码并录入;当事人为单位的应当采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录入。其他涉诉当事人身份信息应尽量完整采集录入。

3. 当事人手机号码:对于立案时未采集到的当事人手机号码,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及时采集并录入系统,对于未出庭的当事

人,办案人员必须通过代理人查询当事人手机号码填录;除公告送达缺席审理外,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手机号码不得为空;诉讼中增加当事人的应同步采集当事人手机号码录入;当事人为单位的

原则上应通过代理人查询单位法定代表人手机号码录入系统。

4. 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件号码及手机号码:案件审理过程中委托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应当采集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证号码或律师执业证号,同时采集并录入手机号码。

5. 当事人送达地址:对于立案时未采集到的当事人送达地址,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及时采集并录入系统,当事人送达地址有变更的,应同步补充更新。

6. 案件审理信息: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变更、适用审判程序及变更、开庭日期、审限变更、诉讼文书送达、结案日期、结案方


 

 

式、结案标的额、上(抗)诉、案件移送、生效等情况应当准确填录;

7. 案件识别标注:案件审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应当对“六类”

案件主动识别并在系统内予以标注。

8. 审理材料引入:审理过程中按《江苏法院电子卷宗智能编目标准》完成扫描或引入系统工作。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等应当同步按照电子卷宗编目引入系统。案件庭审、合议、裁判文书撰写等审理活动原则上在案件系统中制作保存,如在案件系统外完成开庭笔录、合议笔录、裁判文书制作等,应当按照电子卷宗目录同步引入系统。

9. 诉讼费退费信息:符合退费条件的,应及时采集领款人的开户名称、开户行名称及开户账号。

第四条 【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同步采集录入各执行事务完成情况信息。包括网络查控、线下查控、资产评估、拍卖、案款到账、结案等信息。其中立案、网络查控、线下查控、案款到账等节点信息应向申请执行人公开;资产评估、拍卖、结案等节点应向双方当事人公开。

第五条 【信息公开】流程信息公开包括向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两个部分。立案信息、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审限变更、结案信息、财产处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一律向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公开;法院


 

 

地址、开庭公告、法官名录、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等作为公共信息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限制修补】信息录入、电子卷宗材料引入(含智能编目)工作应当在审判执行流程中同步全面准确完成,原则上不允许结案后补录修改案件信息。结案后确需补修信息的,由相关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庭长、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审管部门统一层报省高院进行补修操作,申请修改部门同时提交补修信息的依据及原因的书面说明。审管办形成补修信息工作台帐。

第七条 【工作责任】信息录入、电子卷宗材料(智能编目) 引入工作应当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各负其责。立案环节中信息录入、电子卷宗材料引入(含智能编目)工作直接责任人为立案人,立案庭庭长为监管人;审理环节中信息录入、电子卷宗材料引入(含智能编目)工作直接责任人为主审法官和书记员,业务庭庭长为监管人;执行程序中信息录入、电子卷宗材料引入(含智能编目)直接责任人为相关事务负责人和书记员,执行局局长

(副局长)为监管人。监管人对本部门流程信息录入、电子卷宗材料引入(含智能编目)工作履行日常管理、随机检查、结案审核职责。

第八条 【检查通报】审管部门定期从技术后台查询案件信息录入及公开情况,将流程信息有效公开率、补修信息数据、漏录错录拖延录入、电子卷宗材料引入(含智能编目)情况定期通报。应在上一环节采集录入、材料引入(含智能编目)而未完成


 

 

或错误填录的,下一环节相关责任人发现时应向审管部门截屏反馈,由审管部门督促完成补录工作并按补修记入台帐。

第九条 【考核考评】信息填录工作、电子卷宗材料引入应当纳入部门岗位目标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考核范围。因流程信息补修(三次)或因填录问题、电子卷宗材料引入(含智能编目)问题被查实要求整改的,取消责任人员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因流程信息填录工作问题影响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司法参与权、监督权的,以及被上级法院综合考评、高质量发展考评扣分的,取消责任人和监管人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并移送巡察部门追责问责。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