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立案。对外委托部门严格对照《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常见类别送鉴材料》要求,审查移送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予以立案,确定督办人员2名(主办、协办)。
二、通知摇号。案件受理立案后,对外委托部门通知当事人参加选择确定鉴定机构,当事人接到通知后不参加选择确定鉴定机构的,视为放弃权利。
三、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当事人选择确定鉴定机构应当先协商选择,协商不成再随机选择。随机选择方式分为摇号机摇号和电脑随机选择两种方式。
四、案件委托。 对外委托部门出具规范的委托文书,将案件相关材料及委托书移交至鉴定机构。
五、鉴定过程。鉴定机构决定受理后,应及时提交鉴定计划书、收费协议至对外委托部门备案。由外委托部门通知、组织双方当事人、承办法官、鉴定人员参加现场勘验。在鉴定过程中,对外委托部门要督促鉴定机构按计划完成鉴定,并做好鉴定、评估机构与承办法官、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保证鉴定工作的顺利完成。
六、结案。对外委托部门收到鉴定报告后,及时向审执部门移送案件相关材料,如需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的,做好协调对接工作,确保鉴定人员按期出庭接受质询。
七、评价及卷宗归档。结案后,对外委托部门要及时完成对鉴定机构的评价工作,整理卷宗,如期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