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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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帮信”即“帮凶”,莫成犯罪“工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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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1-14 16:22:38 打印 字号: | |

如果没有零花钱了,我们可以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出售给别人吗?只是帮助别人进行了转账,为什么就变成了诈骗团伙的帮凶呢?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被告人杨某在明知他人使用银行账户可能从事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注册天津市某公司并办理公司对公账户供他人使用,并从中非法获利。经核查,天津市某公司对公账户入账流水合计人民币3648280元,查实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汇入资金合计869796元。

 

法院裁判

盐都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退出违法所得,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寄语

所谓"帮信",就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技术传输,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最常见的,就是买卖银行卡、电话卡、搭建赌博网站、发送小广告推广引流等。

买卖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对公账户均涉嫌违法,不要贪图一时之利,出售、出租、出借身份证件、银行卡、对公账户、支付二维码、POS机等,“帮信”即帮凶,莫因贪图蝇头小利成为“帮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条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