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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都法院一则案例入选江苏法院2023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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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5-07 11:02:49 打印 字号: | |

5月7日,省法院发布全省2023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盐都法院一则案例入选。


吴某某诉某街道办政府信息公开案

 

裁判要旨
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超出合理数量或者频次,行政机关可就超额部分收取信息处理费。申请人收到收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费用,应当视为放弃申请。申请人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行政机关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12日,吴某某向某街道办邮寄七份信息公开申请表,每份申请表涉及多个政府信息。该街道办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将七张申请表计算为21件申请;2022年5月20日,吴某某又向该街道办邮寄三份信息公开申请表,每份申请表涉及更多的政府信息。该街道办将三份申请表计算为153件申请,上述所有申请合计174件。该街道办遂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作出收费通知,告知吴某某需要缴纳的信息处理费用及逾期未缴费后果。吴某某收到收费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缴费,该街道办视为其放弃申请。吴某某提起诉讼,请求该街道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裁判结果
盐城盐都法院判决驳回吴某某的诉讼请求,吴某某不服提起上诉。盐城中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本案中,吴某某在一个自然月中分两次向街道办提交十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某街道办按照申请表的表述,对不同的政府信息项目分别计件,符合“一事一申请”原则,并无扩大计算件数的情形。吴某某在一个自然月内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多达174件,该街道办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计收信息处理费,符合计费标准。吴某某可以通过该《办法》中关于免费获取政府信息的相关规定提出申请,以实现其知情权。盐城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其知情权受到法律保护,但申请人应依法合理行使该权利。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因此,计收信息处理费是行政机关调节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有效规制不当行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的方式,对于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具有积极意义。通过本案裁判,人民法院既明确了依法保护申请人合法、合理行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的态度,也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还为申请人如何正确行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提供了清晰指引。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